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违法广告。发布违法广告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刊播违法广告更正启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