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