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批准的广告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审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