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