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两年备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无合法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