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卫生、公安、监察、交通、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各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征兵政策;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凭验证以及审定新兵;
(五)协助部队管理接兵人员;
(六)负责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其他有关事宜。
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