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