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省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