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为适龄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为应征公民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