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