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交接、运送新兵和接收退兵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部队在规定期限内作退兵处理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征集条件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原征集的县级兵役机关予以接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