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部队在规定期限内作退兵处理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征集条件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原征集的县级兵役机关予以接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