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谁检查(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