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公民应予以配合。

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所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特殊要求进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