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公民应予以配合。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所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特殊要求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