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审定新兵应当由征兵办公室吸收部队接兵人员集体审查、择优选定。审定的新兵名单,必须在办理入伍手续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