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审定新兵应当由征兵办公室吸收部队接兵人员集体审查、择优选定。审定的新兵名单,必须在办理入伍手续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