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在职、在岗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