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设立体格检查站,由卫生部门抽调医务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