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兵役机关应根据兵役登记的情况,选定优秀的应征公民为预征对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