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适龄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报考国家公务员和迁移户口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出示兵役证。未办理兵役证的,应予补办。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