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七条已修改适龄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报考国家公务员和迁移户口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出示兵役证。未办理兵役证的,应予补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