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六条已修改适龄公民已进行兵役登记,其户籍迁出原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到迁入地的县级兵役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