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适龄公民已进行兵役登记,其户籍迁出原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到迁入地的县级兵役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