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县级兵役机关组织发放、审核、管理兵役征,并根据有关规定和适龄公民的真实情况,在兵役证上分别注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征。领取兵役证的公民应妥善保管兵役证;兵役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发放兵役证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