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