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