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擅自移动或破坏殷墟保护标志或界桩的,由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