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殷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的来源:(一)国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二)市级财政预算;(三)业务收入;(四)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殷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