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安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在殷墟保护及科学研究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二)在殷墟保护、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三)在殷墟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四)长期从事殷墟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