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在殷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二)在景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和攀登;(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放污水;(四)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五)损坏保护设施;(六)其他损害文物、景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