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殷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二)在景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和攀登;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五)损坏保护设施;

(六)其他损害文物、景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