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