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