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做出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