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