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