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