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