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