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创造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