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