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女性和残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