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接受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