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权益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