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权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