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