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二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市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