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七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村妇女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