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