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