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