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