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