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销售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销售所得的,处销售所得10%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