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