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第五十条已修改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