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